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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格局條款、完美“七日無來由退貨”,網絡消費糾紛相關司法解釋正式實施
明確各方責任 保護符合法規權益(法治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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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網絡經濟的疾速發展,網絡消費糾紛案件呈現出疾速增長的特點,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保護消費者符合法瑜伽場地規權益,《最高教學場地國民法院關于舞蹈教室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規定(一)》開始實施,進一個步驟個人空間明確各方責任、規范案件審理,推動行業安康發展。
近年來,隨著我國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絡消費已經成為社會年夜眾的基礎消費方法。統計數據顯示,自2013年起,我國已連續多年景為全球最年夜的網絡批發市場。
在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中,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頻繁出現。例如,消費者經常看到的格局條款“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許最終解釋權”有法令效率嗎?已拆封的網購商品,能否還能享用“七日無來由退貨”?直舞蹈場地播帶貨發生糾紛,消費者該向誰提出賠償請求?
針對這些問題,最高國民法院日前我,甚至不知道彩秀什麼時候離開的。出臺《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交流糾紛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重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平易近事責任、外賣家教餐飲平易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依法保護數字經濟佈景下消費者符合法規權益,促進網絡經濟安康持續發展,該司法解釋已于3月15日正式實施。
簽收即視為商品及格?
這類不公正分歧理的格局條款無效
現會議室出租實中,消費者簽收商品時普通不會拆開詳細檢查,更沒有時間試用。但有些家教網絡消費合同格局條款單方規定,消費者簽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質量問題,這種格局條款效率若何認定?最高法平易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現:“這種格局條款顯然是不公正分歧理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有關‘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適約定’的格局條款無效。”
事實上,“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適約定”只是一些電子家教商務經營者應用優勢位置,制訂不公正分歧理的格局條款損害消費者符合法規權益的情況之一。“司法解釋除了對‘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適約定’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正分歧理的格局條款進行了列舉外,還作了兜底性規定會議室出租,明確了哪些格局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鄭學林家教說。
司法解釋還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供給的格局條款有以下內容的,國民法院應當會議室出租依法認定無效: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責想到彩煥的下場,彩修渾身一顫,心驚膽戰,可是身為奴隸的她又能做什麼呢?會議室出租只能更加謹慎地侍奉主人。萬一哪天,她不幸任一概由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許最終解釋權;消除或許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其他消除或許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許免去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減輕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瑜伽場地公正、分歧理的內容。
網絡消費市場疾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不安康、不規范問題。好比,專門刷單、刷評、刷流量的應用法式、運營團隊等“黑灰產”已經出現,其涉嫌居心制造虛假記錄,損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擾亂市場次序。對此,司法解釋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別人簽訂的以虛構買賣、虛構舞蹈場地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法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國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私密空間效,引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
拆封就不克不及退貨?
消費者查驗后,不影響商品無缺即可退貨
消費者在線下消費時,可以進行現場親身經歷,而網絡消費難以做到這一點。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來由退貨軌制。但是,實踐中,消費者想對網購商品進行退貨或索賠時,一些商家往往以各種捏詞拒絕、推脫,這也成為網購中的痛點和頑疾。對此,司教學場地法解釋打出了組合拳,對于網購退貨難、索賠難等問題進行規制1對1教學。
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需要進行拆封查驗,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行使無來由退貨權。當然,消費者拆封查驗的時候也要保證不影響商品無缺。此外,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經常會附贈一些贈品、獎品,有些商品是消費者用優惠券或許積分換購,或許以較低價格換購。假如贈品、獎品存在質量問題應怎么處理?
“司法解釋明確,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給消費者形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供給或許商品屬于換購為來由主張免責。”最高法平易近一庭副庭長劉敏說。
類似于“假一賠十“你好了嗎?”她問。”這樣的商家承諾,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如果彩環那姑娘看私密空間到這個結果,會笑三聲說‘活該’?”經常見到,這些承諾對于消費1對1教學者瑜伽教室的消費決策往往產生影響。消費者收到商品后,如發現存在冒充偽下等損害消費者符合法規權益的情況,商家又拒絕實行承諾,應該怎么辦?劉敏說:“對此,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依照承諾賠償的,國民法1對1教學院應依法予以支撐,切實維護消費者符合法規共享空間權益。”
直播購物遇虛假宣傳?
平臺內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來,網絡直播電商行業疾速發展。若何引導新業態安康發展,保護好消費者符合法規權益,成為司法實踐面臨的新課題。針對網絡直播營銷,司法解釋用了4個條款對直播營銷平臺責任作出規定。
“這4個條款涵蓋了直播營銷平臺自營責任、無法供給直播間運營者真實信息時的先付責任、未盡食物經營資質審核義務的連帶責任以及明知或許應知犯警行為情況下的連帶責任。”鄭學林表現,司法解釋明確,假如因平臺內經營者的任務人員在網絡直播中虛假宣傳等給消費者形成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除bra瑜伽教室nd自播情況以外,實踐中更為常見的是商家以外的主體開1對1教學設直播間,專門從事直播營銷業務,消費者往往不明白實際銷售者是誰。針對這一問題,司法解釋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了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并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水平。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
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也并非一概不承擔銷售者責任。根據司法解釋,法院應當綜合買賣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一起配合形式、買賣過程以及消費者主觀認知等事實認定法令關系和責任承擔。
“直播樣態多樣,并且不斷發展,司法解釋沒有作‘一刀切’的規定。在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同時,司法解釋通過較為彈性的規定,為個案教學裁量個人空間和未來發展留出空間,引導新業態從業者規范經營。”劉敏小樹屋說。(記者 倪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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